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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乌海西来峰LNG工厂检维修总承包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招标采购投标服务平台        河北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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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乌海西来峰LNG工厂检维修总承包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项目所在地区:河北省
一、招标条件
本乌海西来峰LNG工厂检维修总承包项目(二次)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
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乌海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2.1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乌海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昆仑能源有
限公司控股的华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在乌海市设立的全资子公司,2010年3月1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亿元。该公司投资建设的乌海市焦炉煤气节能减排综合利用项目总体布局为“两厂一线”,“两厂”是在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工业园区和海南区西来峰工业园区各建设一座15.6×104Nm3/h净化装置、10×104Nm3/h的焦炉煤气甲烷化装置、4×104Nm3/h合成天然气液化装置,“一线”是长度为223.8公里的乌海-银川焦炉煤气输气管道工程。该项目2011年4月动工,其中西来峰LNG工厂于2014年1月6日投产成功。但项目运营受原料气焦炉
气不足的影响,自2020年4月停产。为了盘活现有资产,乌海西来峰LNG工厂拟开展管道
天然气直接液化技改,利用项目已经建设的液化、储存、装车装置以及部分公用工程装置,加工管道天然气,生产LNG。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LNG工厂检维修总承包: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LNG工厂检维修总承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3.1应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
工企业或设计单位。投标人应为“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承包商资源库”内承包商,本项目要求的资质、等级与投标人库内载明的资质、等级与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资质、等级一致且资质状态为“正常”。(以开标时查询结果为准)。
注: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均应满足。
3.2资质要求
3.2.1设计单位投标
3.2.1.1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3.2.1.2具有压力管道设计许可项目工业管道GC1许可子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
许可证,过渡期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文件的规定。
3.2.1.3承诺施工分包商资质符合3.2.2.1、3.2.2.2、3.2.2.3要求。
3.2.2建筑施工企业投标
3.2.2.1具有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满足《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
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0]210号)及相关补充规定的资质。
3.2.2.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2.3具有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许可项目工业管道安装(含修理、改造)GCl级许可子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过渡期应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文件的规定。
3.2.2.4承诺设计分包商资质符合3.2.1.1、3.2.1.2要求。
3.2.3联合体投标
3.2.3.1设计单位应具备:
①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设计单位具备)
②具有压力管道设计许可项目工业管道GC1许可子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
证,过渡期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文件的规定。(设计单位具备)
3.2.3.2施工单位应具备:
①具有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满足《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0]210号)及相关补充规定的资质。
②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具有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许可项目工业管道安装(含修理、改造)GC1级许可子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过渡期应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文件的规定。
注:本次投标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不超过2家单位组成,每家单位均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联合体成员为建筑施工企业。投标人须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各方工作界面、工作内容、权利义务和连带责任。联合体投标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影印件
3.3人员资格和要求
3.3.1总承包项目经理要求
3.3.1.1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一级建造师资格;(2)机电工程专
业注册一级建造师资格:(3)石油化工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资格;(4)油气储运类工程
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资格。
3.3.1.2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具有1项石油化工类施工总承包或石油化工
类EPC总承包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执行经理或项目副经理的业绩(以完成时间为准)。
业绩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
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时间以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签署时间,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上记载的时间为准。提供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的以设计施工总承包方或施工总承包方签字为准。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的以复印件中体现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方或施工总承包方项目经理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应反映关键评审因素,若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反映关键要素的,可以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其他证明材料。
3.3.2技术负责人
3.3.2.1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机电专业一级建造师资格,工程序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3.3.2.2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具有1项石油化工类施工总承包或石油化工
类EPC总承包的技术负责人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应提供合同主要页(体现项目名称、项目时间、技术负责人姓名)的扫描件
或合同主要页及业主出具的其担任技术负责人的证明。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3.3设计负责人要求
3.3.3.1设计单位投标
①设计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石油化工或油气储运类工程专业高级
工程师及以上资格。
②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具有1项石油化工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负
责人或石油化工类工程设计项目的项目经理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应提供合同主要页(体现项目名称、项目时间、设计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姓名)
的扫描件或合同主要页及业主出具的其担任设计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姓名的证明。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3.3.2建筑施工企业或联合体投标设计负责人应由设计单位派出,并符合3.3.3.1要求。
3.3.4施工负责人要求
3.3.4.1施工企业或联合体投标施工负责人需由施工单位派出,并应满足①具有建筑机电
工程专业注册一级建造师资格,具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施工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②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已完成1
项石油化工类施工总承包担任施工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应提供合同主要页(体现项目名称、项目时间、施工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姓名)的扫描件或合同主要页及业主出具的其担任施工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证明,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3.4.2设计单位投标:应承诺施工分包商的施工负责人满足3.3.4.1要求。
3.3.5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
3.3.5.1建筑施工企业投标
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与投标人签订劳动合同且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承诺设计分包商的设计负责人与设计分包商签订劳动合同且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
关系。3.3.5.2设计单位投标
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与投标人签订劳动合同且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承诺施工分包商的施工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与施工分包商签订劳动合同且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承诺施工分包商配备1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3.3.5.3联合体投标:应满足3.3.5.1和3.3.5.2项要求
注:以上人员均须为相应单位本单位人员,应提供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投标人为其缴纳的最近6个月连续社保缴费证明:(社保缴费证明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当月或上一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明材料和聘用合同,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新聘人员提供至少1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
保缴费证明并提供聘用合同)
3.3.6联合体投标:应根据联合体协议分工职责具备3.3.1-3.3.5项相应要求。
3.4业绩要求
投标人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已完成1项石油化工类施工总承包商或EPC
总承包业绩。①业绩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时间以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签署时间,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上记载的时间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应反映关键评审因素,若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反映关键要素的,可以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其他证明材料。②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单位的业绩均可。
3.5财务要求
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有能力承担建设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须提供2022年至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提供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或报表附注)复印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晚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年度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成立时间不足一个财务年度的,须提供公司出具的财务报表。
注: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均应满足并提供相应材料。
3.6信誉要求
3.6.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
失信企业名单。
3.6.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6.3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中
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查询无行贿犯罪。
3.6.4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未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
(http:/jzsc.mohurd.gov.cn/asite/jsbpp/index)列入黑名单,或虽然被“全国建筑市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jzsc.mohurd.gov.cn/asite/jsbpp/index)列入黑名
单但移除黑名单日期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的。
3.6.5开标当日未被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须提供承诺函)
投标人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截图。上述5条信誉要求条款以评标委员会评标当日在相应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注: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均应满足并提供相应材料。
3.7本项目允许分包,允许分包内容及要求:
3.7.1允许非联合体投标人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
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
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经建设单位同意,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与施工企业投标资质一致)的企业。
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经建设单位同意,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与设计单位投标资质一致)的企业。
3.7.2采用联合体的:不允许将承包的设计和施工工作内容进行分包。
3.7.3所有分包必须满足国家、集团及招标人的管理规定,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3.8其他要求
3.8.1投标人需承诺:目录物资采购应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目录物资采购结果。
3.8.2投标人需承诺: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对相应分包项目有准入要求的,选择的分
包商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中国石油工程建设管理平台承包商资源库内且状态正常。
3.8.3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3.8.4其他要求:投标人应承诺:
①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②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未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③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未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注: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均应满足并提供相应材料。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09月19日08时00分到2025年09月25日23时59分
报名、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为200元人民币/标(包)段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0月11日09时00分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5年10月11日09时00分
联系人:徐工    
手  机:130-1188-5531
邮 箱:zbgstb123@163.com        
注:邮件发送(公司名称+联系人电话+项目名称)获取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