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广东广弘智慧港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弘控股食品智慧冷链基地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询比采购公告
招标采购投标服务平台 广东 发布时间:2026年6月25日
最新公告-广东广弘智慧港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弘控股食品智慧冷链基地代理服务询比采购公告
1.采购条件
广弘控股食品智慧冷链基地代理服务业主为广东广弘智慧港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100%企业自筹资金;代理服务已具备采购条件,采购人为广东广弘智慧港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现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进行公开询比采购。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采购项目名称:广弘控股食品智慧冷链基地代理服务
2.1.2工程建设地点:广州市
2.1.3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207840.74 m2,其中:冷链物流中 心138903.28 m2(包含1#智慧冷链云仓及2#低温冷链仓储中心,总库容为11.87 万吨);展贸交易中心(含智慧科创中心)68937.46 m2,建安投资约147360万 元。(本规模仅为概述,最终以相关批复为准)
2.2采购标段划分:本项目设一个标段
2.3最高限价:84.96 万元
2.4招标代理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负责广弘控股食品智慧冷链基地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包括勘察和初步设计、 全过程工程咨询、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等招标工作,具体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以合同约定为准。招标代理服务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按招标人提供的相关项目资料承担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包括 但不限于依法办理招标申请手续,编制招标工作方案、、招标文件、协 助完成招标控制价备案、依法完成上网,组织整理答疑纪要文件,依法 组织开标,依法组织抽取专家评委,依法组织资格审查、协助编写资格预审(或后审)报告、依法组织评标工作、协助编制评标报告,依法办理招标投标备案工 作,办理及协助发出中标通知书,编制、整理招标全过程资料,装订成册移交招 标单位归档等招标相关工作。
(2)协助招标人核查招标项目的工程造价资料。
(3)其他与招标代理工作相关的工作。
2.5招标代理服务期: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之日起,至本标段项目所有招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并签署合同及依法办理各项招标、中标手续完毕、移交档案资料之日止。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参加询比采购的意思表达清楚,供应商代表被授权有效;
3.2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3.3供应商须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提供相关网页的截图打印件)。
3.4供应商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资格,项目负责人需为供应商单位正式员工(需提供5月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应能反映为供应商单位缴纳);
3.5供应商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供应商声明》;
3.6供应商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供应商提供的《供应商声明》第七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供应商申请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询比文件均无效。
3.7关于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采购项目登记及采购文件的获取
4.1 采购项目登记及发放采购文件时间:6月22 日起至2026 年6 月26日,9时30分至11时30分,14时30分至17时00分,节假日除外。
4.2采购项目登记及领取采购文件地点:广州市
4.3办理登记时须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2)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本人身份证原件。
5.询比文件的递交
5.1 询比文件递交的开始时间:7月2日14时00分;
询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7月2日14时30分;
询比文件递交地点:广州市
注:供应商须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仅限于法定代表人不出席而委托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的)、本人身份证原件递交纸质询比文件。
5.2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询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5.3开标时间:7月2日14时30分。
开标地点:广州市
5.4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与评审同时进行,通过形式评审、 资格审查、响应性评审的供应商不足3名视为采购失败。采购人分析采购失败原因,修正采购方案,重新组织询比采购。
6.异议及受理
潜在供应商或供应商或利害关系人对本询比采购公告及询比采购文件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询比截止时间5天前以书面形式(异议函须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署)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不予受理:
(1)异议提起人不是供应商、潜在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2)未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
(3)本询比文件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4)异议函未按照要求签字盖章的;
(5)异议函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
(6)异议提起人对已经撤回的异议,以同一理由提出的;
(7)采购人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无新的事实证据,又就同一问题提出异议 的。
注: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恶意异议,阻碍询比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虚假、恶意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证明材料的,采购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注:邮件发送(公司名称+联系人电话+项目名称)获取登记表
联 系 人:徐先生
手 机:185-1979-8781
邮 箱:zbgxzc9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