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26年公告-天津理工大学消防配件采购入围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采购投标服务平台 天津 发布时间:2026年6月17日
天津理工大学消防配件采购公告
(招标编号:ZXCP-2026-F-408)
项目所在地区:天津市
一、招标条件本天津理工大学消防配件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 源为其他资金/,招标人为天津理工大学。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本次项目是天津理工大学学校内,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消防供电系统、 排烟送风系统、疏散系统等消防配件的采购,入图3家中标单位,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项目 需求书。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天津理工大学消防配件采购: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天津理工大学消防配件采购)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A.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4年度或2025年度财务报告;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书面声明。
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
(3)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 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新成立或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 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或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书面声 明。
(4)投标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投标截止日成立 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投标人若为法定代表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投标人若为被授权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须加盖投 标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投标人须提供声明函加盖公章。
4.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人提供《非联合体投标声明函》;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06月16日 09时00分到06月24日 16时00分
获取方式:(1)现场获取招标文件;(2)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将“公司名称+报名项 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发送至邮箱(邮件主题为:xx 公司报名信息),并致电获取文件及资料领取表;(3)报名日期以文件费到 账日期为准,未在规定时间报名、交费的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4)招标文件的售价:200 元/套。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07月07日 09时00分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07月07日 09时00分
开标地点:天津市
七、其他
一、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en) 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 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 行打印存档。
2.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 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 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本 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中小企业划 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
注:中小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否则不予认定。
二、踏勘现场:
1.时间:6月25日10时00分。
2.投标人参加踏勘现场须知:
(1)因未能参加踏勘现场而带来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3)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投标 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踏勘环节为非实质性要求,各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斟酌是否参与。但因缺席踏勘,导致对本 项目信息掌握不充分、不全面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注:邮件发送(公司名称+联系人电话+项目名称)获取登记表
联 系 人:徐先生
手 机:185-1927-2310
邮 箱:zbxmgs88@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