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中药熏蒸机等治疗设备采购项目+六月最新项目
项目所在地区:天津市
一、招标条件
本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中药熏蒸机等治疗设备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36.7万元,招标人为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 院。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中药熏蒸机:11台,电脑中频药物导入治疗仪1:6台,电脑中频药物导入治疗 仪2:2台,间歇脉冲加压抗栓系统:1台,本项目所属行业 工业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中药熏蒸机等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中药熏蒸机等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 要求:
(一)产品:
1.医疗器械产品分为医疗器械备案证明和医疗器械注册证两种资质。
(1)属于医疗器械第一类中的产品应提供医疗器械备案证明。
(2)属于医疗器械第二类和第三类中的产品应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二)投标人:
1.制造商:
(1)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第一类的产品,应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文件。
(2)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第二类和第三类的产品,应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许可证。
2.销售商:
(1)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第一类,无须提供任何资质。
(2)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第二类的产品,应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明文件。
(3)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第三类的产品,应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三)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5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或1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前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投标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1月至投标截止时间 前任意一个月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 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税务机关出具)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 出具)。
4.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出具承诺函。 (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非联合体承诺函。;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06月01 日 09时00分到06月08日 16时30分
获取方式: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北京时间6月1日至6月8日,每日上午9:00- -12:00,下午13:30-16:30(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2.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天津市。3.获取招标文 件的方式:(1)现场发售。(2)本项目推荐网上报名:供应商将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 医院中药熏蒸机等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FZB-2026-TJHQ-ZF066)及供应商名称、 联系人、联系电话发送至邮箱报名,并致电购买采 购文件。注: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合格制,报名成功不代表评标现场通过资格审查,投标文 件中需提供完整、清晰、齐全的资格证明文件。4.招标文件的售价: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500 元/本。(招标文件一经售出,所收费用概不退还)。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06月23日 14时00分
递交方式:天津市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06月23日 14时00分
开标地点:天津市
七、其他
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 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六月最新项目》(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 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二)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投标文件开启时间一个小时之内“信用中国”网站 ( 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 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三)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 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 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 要求执行。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 发〔2025〕34号)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 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 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 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 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 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五)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的要求, 当供应商报价出现以下情形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对该供应商的异常低价审查程序:1.投 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 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2.投标(响应)报价
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 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 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 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六)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 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
(七)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 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
(八)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 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 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注:邮件发送(公司名称+联系人电话+项目名称)获取登记表
联系人:徐先生
手 机:185 1927 2310
邮 箱:zbguoxin88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