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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投标-华旺(青岛)氢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氢能共享单车运营合作单位采购公告
招标采购投标服务平台        内蒙古    发布时间: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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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投标-华旺(青岛)氢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氢能共享单车运营合作单位采购公告
(招标编号:/)
项目所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一、招标条件
本氢能共享单车运营合作单位采购公告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招标人为华旺(青岛)氢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氢能共享单车运营合作单位采购公告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氢能共享单车运营合作单位采购公告: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氢能共享单车运营合作单位采购公告)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详见公告。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6年05月07日 12时00分到2026年05月09日11时59分获取方式:详见公告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05月09日12时00分递交方式:详见公告电子上传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6年05月09日12时00分开标地点:详见公告
七、其他
氢能共享单车运营合作单位采购公告
我公司拟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投放300辆氢能共享单车,由合作单位负责氢气充装及日常运营事宜。双方以氢能共享单车在运营区域内的实际运营流水为基数进行分成,我公司分成比例为最低为60%,合作单位分成比例最高为40%,详细合作协议见附件。
请有意向单位将公司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成比例等文件加盖公章后于2026年5月9日12:00前发送至邮箱
氢能共享单车运营合作单位采购公告
我公司拟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投放300辆氢能共享单车,由合作单位负责氢气充装及日常运营事宜。双方以氢能共享单车在运营区域内的实际运营流水为基数进行分成,我公司分成比例为最低为60%,合作单位分成比例最高为40%,详细合作协议见附件。
请有意向单位将公司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成比例等文件加盖公章后于2026年5月9日12:00前发送至邮箱
附件1
氢能共享单车项目合作协议
甲方(车辆提供方):华旺(青岛)氢能科技集团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乙方(运营合作方):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共赢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就氢能共享单车项目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作宗旨
双方本着氢能领域长期发展的愿景建立合作关系,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共赢为目标,共同推动氢能共享单车项目的落地运营,助力绿色出行产业发展。二、车辆投放与资产归属
2.1甲方向乙方提供氢能共享单车300辆(大写:叁佰整),投放至乙方指定的运营区域。若后期需调整投放数量,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2
车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仅享有在合作期限内的运营使用权。合作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该在10日内将全部车辆完好退还给甲方。
2.3甲方按照乙方需求的时间节点进行车辆准备并购买车辆相关保险,配合乙方完成数字平台切换。车辆准备完毕后,由乙方负责运输至指定地点,运输费用及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合同到期后如不续约,则车辆从乙方投放地点运至甲方的运输费用及运输途中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2.4甲方提供车辆必须符合车辆质量要求和国家相关安全标准,随车提供完整的车辆合格证明文件,确保车辆具有正常使用的一切文件及适用的必要条件。。若因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引发安全事故,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2.5
甲方应当调试车辆至符合运营条件,保障车辆运行顺利完成,车辆交付验收完成后,除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外,车辆的日常保管风险由乙方承担。
2.6甲方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备用氢罐100个,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随车辆一并交付乙方存放于运营场地,用于车辆氢能补给周转使用。乙方应当对该批备用氢罐妥善保管,仅可用于本项目氢能共享单车的周转补给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私自转借处置。
三、运营要求
3.1乙方负责运营区域内的市场运营工作,同时与甲方实时共享运营数据,反馈运营情况及用户反馈。3.2甲方负责提供车辆上路运营的技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故障诊断、平台技术支持等,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3.3乙方自行承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氢气费、人工费、场地费等。
3.4数据共享: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提供运营区域内的车辆运营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用户订单、车辆使用次数、骑行时长、用户数量、故障情况等,以便甲方了解当月运营情况及收益结算。
四、收益分配
4.1双方合作模式为:乙方租赁甲方氢能共享单车。在此前提下,双方以氢能共享单车在运营区域内的实际运营流水为基数进行分成,甲方分成比例为60%,乙方分成比例为40%。
4.2最低分成保障:双方确认,以300辆车为基数,车辆日收益不低于每车2元。
基于上述内容,若按60%比例计算的分成金额低于每日2元/辆的,乙方应按照每日2元/辆的标准向甲方补齐;若高于每日2元/辆的,按实际分成金额结算。运营期间,若投放车辆数量或运营天数发生变化的,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调整最低分成数额。
4.3收益按月结算:甲乙双方在每月5日前根据运营数据确定上月结算金额,乙方需提供提现明细。双方确认无误后,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应得收益,甲方向乙方开具等额合规的租赁费发票。
五、资产保障与损坏赔偿
5.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书面车辆资产保障承诺或相关文件
5.2如因乙方管理不善或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等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车辆损坏的(需明确损坏标准),乙方应按照每辆车7452元(大写:人民币柒仟肆佰伍拾贰元整)的100%即7452元进行赔偿。车辆丢失的,乙方亦应按照上述标准向甲方赔偿。
5.3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100个备用氢罐承担妥善保管义务。若发生氢罐遗失或损坏,乙方应按照每个氢罐1285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捌拾伍元整)的标准向甲方进行赔偿。
5.4如因乙方管理不善或在运营过程中发生车身部件损坏、丢失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关部件费用。
六、履约保证金
6.1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投放车辆数量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300辆车共计1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若实际投放车辆数量有变动,保证金按实际投放车辆数缴纳。
6.2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若发生车辆或备用氢罐丢失、损坏(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等甲方资产损失情形,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赔偿金额;保证金不足抵扣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6.3保证金返还:合同期满或依法解除后,乙方完成全部车辆移交,并已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最低分成保障差额、车辆损坏赔偿等),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七、双方权利与义务
7.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7.1.1甲方有权了解共享单车业务的运营情况及财务数据,接收乙方提供的运营数据和报告。
7.1.2甲方应按照乙方需求的时间节点,保证车辆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提供上路运营所需的技术支持及故障处理指导,并及时维护数字平台。
7.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2.1乙方负责在指定区域组织开展氢能共享单车的运营与市场拓展。
7.2.2乙方须建立并维护完整的车辆资产台账,配合甲方进行资产定期核查(每月至少一次)。
7.2.3负责运营范围内车辆的停放秩序管理与巡视巡检
八、合同期限
8.1本合同期限自2026年月 日起至2026年月日止,期限半年。8.2合同期满前30日,双方可协商续签事宜。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权优先选择合作方。
九、违约责任
9.1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支付应得分成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9.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运营数据或提供虚假数据的,经甲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整改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以双方协商为准。
十、不可抗力
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7日内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程度,协商决定合同的继续履行、变更或解除。
十一、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12.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
注:邮件发送(公司名称+联系人电话+项目名称)获取登记表
联系人:徐工
电 话:130-5123-8215
邮 箱:zbgszjj8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