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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城北区城市管理局“零星工程”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征集公告
招标采购投标服务平台        青海    2026年4月1日
打印公告

一、征集人信息

征集人名称:青海泽诚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征集人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创新创业园3号楼5层

征集人联系人:周老师

征集人联系方式:0971-8114209/18997059985

二、采购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2026年城北区城市管理局“零星工程”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青海泽诚公招框架(服务)2026-017

适用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甘河工业园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湟中区、湟源县、东川工业园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南川工业园区、西宁市本级、乐都区、平安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互助土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海东市本级、门源回族自治县、祁连县、海晏县、刚察县、海北藏族自治州本级、同仁市、尖扎县、泽库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黄南藏族自治州本级、共和县、同德县、贵德县、兴海县、贵南县、海南藏族自治州本级、玛沁县、班玛县、甘德县、达日县、久治县、玛多县、果洛藏族自治州本级、玉树市、杂多县、称多县、治多县、囊谦县、曲麻莱县、玉树藏族自治州本级、格尔木市、德令哈市、茫崖市、乌兰县、都兰县、天峻县、大柴旦行委、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本级、青海省本级下的全部采购单位

      采购需求:      

序号采购需求最高限制单价预估采购数量
12026年城北区城市管理局“零星工程”框架协议采购项目99.99%


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要求投标人具备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投标企业经第三方出具的2024年度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或基本户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半年任意3个月的纳税和社保缴纳凭证)。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 ”及“ 中国政府采购网 ”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响应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人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
1、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贰级及以上资质;
2、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提供建造师注册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外省投标人进青备案登记:企业注册地不在青海省辖区内的投标人,应符合《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进青登记的通知》(青建工〔2021〕240号)要求。”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12个月

五、获取征集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时      间:2026年03月31日2026年04月08日 ,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      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      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六、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04月21日 09:0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6年04月21日 09: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青海泽诚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创新创业园3号楼5层)开标室开启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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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信息: